- 筆記起來!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申報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7條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4條等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及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及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由納稅義務人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法務局並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房屋稅率將隨同變更,請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