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因故未履行不動產移轉契約不能退還已納印花稅
市稅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簽訂房屋、土地移轉契約交付使用後,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或貼足印花稅票,縱使事後解除契約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因未履行合約內容而要求退還印花稅。
稅捐處進一步解釋,如果是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印花稅,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但如果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