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就房屋稅相關問題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
財政部說明,經各地方政府及機關代表於會議中交換意見,獲致一定共識,有關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3年期程部分,基於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是否合理,主要在於是否充分考量各項影響因素及調整幅度、時機是否合宜,縮短重行評定期程未必有助稅基合理化,且考量地方政府評定作業所需人力及時間, 爰該期程仍宜維持3年。
有關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係由各地方政府評定並公告,鑒於各地方政府評定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不一,為使各地方政府有一致且合理之認定標準,減少徵納爭議,將由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彙整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後,訂定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參考標準報財政部核定。
有關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鑒於現行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已訂有調整機制,未來將由地方政府於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併同檢討該免徵標準,俾因地制宜合理反映免徵房屋稅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又為使各地方政府調整該免徵標準時有可資參考之調整計算方式,將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彙整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後,研訂免徵標準調整計算參考公式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表示,現行房屋稅條例本於地方自治精神,關於稅基之評定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籲請各地方政府就調整幅度及是否適用舊屋等節應審慎評估。為使各地方政府之做法較為一致且公平合理,透過會議邀集各地方政府交換意見並分享經驗,後續並將持續推動建立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參考標準、調整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參考公式等,均有助於各地方政府未來更為合理評定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