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交通部表示,為配合「民用航空法」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7條,考量航空噪音影響區域係屬補償性質,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明定得以現金發放;另考量對象範圍的因地制宜性、使用彈性及實際意涵,刪除60分貝噪音線範圍的相關規定,因此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47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修正條文第13條、第14條)
二、刪除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等文字,修正為機場「附近地區」,條文說明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4條)
三、明定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修正條文第14條)
四、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