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健全防焰認證機制,確保防焰材料品質
內政部表示,現行從事防焰物品或材料的製造、加工、進口等業者,須檢具「產品試樣」向消防署或其評鑑合格的有關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後,依其合格報告書,再向內政部提出「防焰性能認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取得防焰認證資格,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基於節省政府人力與人事費用,克服主管機關無建置防焰試驗設備、場地龐大經費的困境,充分運用學校、財團法人、實驗或檢測機構現有的資源,本次修正主要明列從事防焰物品製造、加工、裁剪等各業別申請的共通文件,至於防焰性能認證業別不同而依其特性應檢附的差異文件,則授權行政機關依實務現況訂定。
內政部指出,本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查通過後,發布施行,消防署也將持續推動防焰制度,並加強宣導,以健全法規及執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