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土地如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立即再行出售,小心受罰!
舉例說明,賣方(甲)及買方(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未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亦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方(乙)隨即又與他人(丙)簽訂另一買賣契約,將該土地出售,僅以原賣方(甲)、新買方(丙)訂立之公定契約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買方(乙)因未辦妥購買土地移轉登記即再行立契出售土地,將被裁處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承買土地如要隨即出售,仍應按部就班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