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人讓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建設公司,應於收取預售房屋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乙公司),並應留存乙、丙二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另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以3,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繳付1,8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2,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2,60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200萬元,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購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