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自2016年7月1日起採「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局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本縣5戶住家用房屋,假設其中3戶為自住用房屋(徵收率1.2%)、2戶為非自住用房屋,則該2戶非自住用房屋房屋稅徵收率均為2%;假設其中2戶為自住用房屋(徵收率1.2%)、3戶為非自住用房屋,則該3戶非自住用房屋房屋稅徵收率每戶均為2.5%。
稅捐稽徵局特別說明,為落實居住正義與維護租稅公平,此次修正影響較大的對象是法人及個人持有多戶房屋者,對持有3戶以下之自住房屋之民眾,並不受影響。由於近年來新竹縣不動產蓬勃發展,房價持續攀升,房價所得比又偏高,為促使房價合理,對於持有本縣非自住房屋者,按持有戶數多寡訂定差別稅率,讓持有非自住房屋較多者負擔較多的房屋稅,增加其持有房屋之成本,並能將多餘的房屋釋出,以期達到住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