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稅處全面清查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應予列管,每年依規定辦理清查,查核內容包括:(1)受贈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2)是否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5)法人章程有無變更或修正等,如經查獲有違反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外,並按補稅金額處2倍罰鍰。為免遭補稅處罰,該處再次呼籲受贈土地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私立學校,務必依規定管理、使用其受贈土地,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