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府:大巨蛋7項公安基準於法有據
市政府考量過去的性能審查基準,並未充分納入全園區及各種災害發生時對人員與建築物之影響,無法確保大巨蛋的使用安全,因此,提出7項公安基準以補充原性能審查基準之不足。然而,其他建築並不適用;如台北101大樓為辦公大樓、台北田徑場為室外場館、北部流行中心及台北表演藝術中心等文化展演設施,因為其他場館的開發規模及設施空間皆遠小於大巨蛋。
至於7項公安基準的適法性及權管機關認定,市政府為求慎重於2015年6月30日以府都設字第10400902100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創設都市防災審查機制,該署以2015年8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4752號函及2015年10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42916189號函兩度函示,請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自行核處。
大巨蛋7項公安基準中,第1、4及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已由台灣建築中心納入審查;至於第2、3、5及6項因涉及都市防災議題,業已經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函示鑑於有關戶外避難區域係屬都市計畫規定事項及都市防災議題,本諸都市設計審議主管機關權責須由台北市府依規定核處。綜上,7項公安基準審議依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