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總現值低於10萬元且作住家使用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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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總現值低於10萬元且作住家使用才能免徵房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常有民眾詢問,為何房屋部分營業部分供住家使用,而供住家使用的現值低於10萬元卻要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私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其房屋評定總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係以整戶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為限;另外,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房屋總現值雖在10萬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仍應依規定就非住家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某間房屋營業用現值5萬、自住之住家用現值9萬,總現值為14萬,房屋稅額應為2,580元(5萬×3%+9萬×1.2%),而不是只有1,500元。因為該屋總現值超過10萬元,故住家用的部分仍要課徵房屋稅;承上例,若該屋的自住之住家用現值4萬,總現值為9萬,則房屋稅額應為1,500元(5萬×3%),雖然總現值低於10萬元,但營業的部分仍然要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住家用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
(一)供公眾通行之騎樓。
(二)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記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三)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經核准免稅者。
(四)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經核准免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