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逾期未擇定自住房屋者,請盡早主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屬自住房屋使用。截至目前為止,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桃園市家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全國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尚未擇定自住房屋者,尚有約5千8百戶。
該局再次提醒,如您未主動提出擇定,稅捐機關無法認定那些房屋應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因自住住家用稅率(1.2%)和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相差2倍,為維護您自身權益,如持有房屋符合自住要件,可透過稅單免郵資通訊服務、臨櫃、傳真或網路提出申請,經查核確實符合自住規定,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