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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2014年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於2015年5月出售該預售屋且有獲利,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是其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補充說明,前述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以前年度漏未申報買賣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所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