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如期申報,避免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如期申報,避免受罰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如期申報,避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制開始實施,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徵範圍者,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二、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三、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該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