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有限額,兄弟姐妹不得扣!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得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僅限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承租房屋所付租金,若申報扶養在校就學之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租金支出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2015年度支付租金60,000元、其未成年子女乙君支付租金36,000元、其弟丙君(在學)支付租金20,000元,均供自住使用,則甲君於2016年辦理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乙君及丙君,僅得列報租金支出96,000元(本人60,000元+子女36,000元)。
該局提醒,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之租金支出以120,000元為限,並不包含受扶養「旁系親屬」租屋部分,且承租房屋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亦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租屋用途及租金可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