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國泰建設罰170萬元、樸新廣告罰30萬元
新聞摘要
  •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國泰建設罰170萬元、樸新廣告罰30萬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6年4月27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與樸新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樸新公司)於銷售「國泰賦都」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國泰公司新台幣(下同)170萬元罰鍰、樸新公司30萬元罰鍰,並令國泰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由於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且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不動產開發業者及不動產經紀業者無疑為資訊優勢之一方,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倘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其他費用,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定金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依法令規定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案是該會主動派員以消費者身分訪查「國泰賦都」預售屋銷售現場,發現銷售人員有要求購屋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故主動立案調查。據調查所得事證,本案已銷售98戶預售屋戶數中,支付定金與提供契約日期為同一日,或支付定金日期在提供契約審閱日期之前者有96戶,且依問卷調查結果,亦有非少數購屋人表示,銷售人員有要求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顯見本案國泰公司與樸新公司有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行為,將使購屋人在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同時也對其他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不動產開發業者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該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並再次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可以在交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前,要求上述業者先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以瞭解雙方權利義務及所購買產品的內容,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