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代辦國防部列管眷地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案辦理情形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與國防部簽訂契約計13處(開發方式為「設定地上權」計2處、「附款式標售」計1處,「權利變換」計10處);持續協助國防部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及招商作業計16處;另因國防部變更處分方式或改由地方政府主導公辦都市更新,後續將與國防部解除代辦計14處。
其中新竹市「金城新村及日新新村」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率先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告,並已取得建造執照,未來實施者將協助新竹市政府闢建計畫道路及園道用地綠美化工程(約13,000平方公尺),回饋地區居民使用;並捐贈1,000萬元至該市都市更新基金,用於改善周邊環境品質,後續尚有新竹市「第十村」、「四知四村」、「忠貞新村、北赤土崎」等3案都市更新案,預估市政府將取得約10600平方公尺公共設施用地(含道路、園道、公園),同時挹注約3,880萬元都市更新基金,居民並將享有約1,000坪回饋之公益設施(惟實際數據仍以市政府審議通過且核定公告為準)。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公辦都市更新目的為具備示範性及公益性,並創造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挹注都市更新基金)、地區居民(實施者回饋全民共享之公益設施)及國防部(公有土地活化再生)三贏效益,以達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核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