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2016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房地,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得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亦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舉例說明,林先生2016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2019年6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額20萬元,林太太另於2021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
若林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的期間2年以內,可於2021年4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款20萬元(重購價額2,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1.25>1),且B房地在重購後5年以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林太太於重購後5年內將B房地再行移轉,應向國稅局繳回已退還稅額20萬元。
該局提醒,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須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