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有必要!新竹市府:遠雄「御莊園」勒令停工
依建築法第2條規定,縣市政府為建築法之地方主管機關,建築管理首重於維護公共安全,遠雄公司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樓層勘驗之樓層數已達10層樓(含地下室),若僅以罰款,等待其補辦鑑定試驗及相關手續,根本無法遏止其繼續施工之狀態,無異於鼓勵業者逕自施工規避勘驗,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2、3、5款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本府前經多次函請遠雄公司立即暫緩施工在案,且新竹市政府通知暫緩施工時,本案建築物尚未施工,但是遠雄公司執意拒絕新竹市府立即暫緩施工通知,持續賣屋及興建,新竹市政府斷然處置,發函勒令停工實有其必要,若造成相關損失,並非遠雄公司所無法預期,應由其自行負責。
收到停工通知後,遠雄建設公司也很快地依行政救濟程序向新竹市府及內政部提出申請申覆事宜,針對建築物高度規定不符部分,市府將尊重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最後判決結果辦理。為落實建築物施工管理,市政府堅持若遠雄公司未依法停止施工辦理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新竹市府將依據建築法規定,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並依法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