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委會公告不利耕作農地區位,以專區引導太陽能設施群聚發展
農委會表示,農業與太陽能發展結合,除於既有之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太陽能設施,各界亦認同現行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有部分農地因鹽化、缺水等自然條件限制,已長年無法農耕使用,為活化此類邊際土地,可容許於此類農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設施。農委會經進行農地區位條件分析,考量土地自然條件、基礎設施現況、灌溉水飽和度等指標,以一定規模(25公頃以上)、區位集中、具明顯地界等原則劃設可供太陽能發展之專區,並於2015年8月14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包括雲林縣(台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計18區,總面積為1,253公頃。此舉,不僅有助農地多元利用,適度提高農民收益,且有助於太陽能設施群聚發展,亦維護其他優良農地營農環境之完整性,彰顯政策執行之多重效果。
前開不利耕作農地公告後,農委會已陸續受理經地方政府初審送至該會複審之案件,主要集中於雲林縣四湖、口湖一帶,申請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農地面積總計已超過20公頃,如以總裝置電容計算已達上萬瓩,另能源業者承租農民土地之租金,可增加農民收益,也節省政府休耕補助經費,創造農民、能源業者、政府的三贏局面。未來,農委會仍將視案件申設情形,會同地方政府滾動檢討可發展設置綠能設施之不利耕作農地區位。
農委會強調,農地農用的原則並無改變,為維護完整的農業經營環境,綠能設施不論是與農業經營結合,或設置於不利耕作農地上,都應朝向專區發展,尤其隨著國土計畫法通過,依循國土應有秩序規劃及避免零星利用原則,針對現行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倘有造成太陽能設施於農地上零星點狀使用之疑慮,影響農業經營之完整性,亦將隨時檢討改善,以利在符合國土計畫法原則下,落實農業與綠能共榮發展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