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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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父親今年1月過世,但去年贈與財產給母親,所贈與的財產是否要在遺產稅中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贈與對象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故夫妻贈與財產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