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2016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全面啟動!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原為減免地價稅、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課徵田賦之土地,若使用情形已變更而致不符合減免規定,或有供出租、營業、戶籍全部遷出、未做工廠使用、工廠登記證註銷、未作公眾停車或停車場證期限已屆滿等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等情形,應於上述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之總(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另課徵田賦之土地如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亦應主動申報改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一次要補徵核課期間內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主動申報恢復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免除裁罰處分,地方稅務局亦可於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時,提供相關節稅諮詢。
納稅義務人如有接到查獲違反特別稅率、減免稅地或農業使用等規定的通知函而有異議時,請於30日內申復;如有需要,稅務局會派員複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