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攬工程確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20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7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該發包商乙公司已完工驗收,乙公司並列入當年度已完工程,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2012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