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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售屋!房地交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新聞摘要
  • 外僑售屋!房地交易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制)將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實施後出售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2016年起出售(1)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做為房地交易所得額,並按持有期間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稅率如下:(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別於綜合所得稅,採分離課稅方式,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外僑納稅義務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敬請納稅義務人處分房地時留意其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