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價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認定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價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認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若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若查無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取得成本;又個人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也將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新制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其他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等證明,而由稽徵機關以查得資料核定,計算出房地所得如為虧損,其損失金額仍可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其他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