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解約未果之海砂屋或輻射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金額出售該房地,免徵奢侈稅
該局說明,考量所有權人於不知情狀況下購入海砂屋或輻射屋,且積極與賣方交涉解除買賣契約未果,嗣以不超過原購入成本之價格銷售該房地,對所有權人而言,與一般因物有瑕疵解除合約之情形類似,應無短期投機或蓄意安排之疑慮,故財政部於2015年10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認定上開情形係屬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由X公司居間仲介,與乙君簽約以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購入A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裝修過程中發現A屋之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向乙君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遭拒,甲君轉向地方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惟調解仍未成立,為求儘快減輕自身損害,甲君遂依X公司提供之購屋保障協議,以購入原價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A屋及其坐落基地予X公司,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甲君出售A屋及其坐落基地,係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免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