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督導,6都與南投縣獲特優
內政部指出,營建署每年均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團體代表組成督導小組,2015年督導小組除了書面考評外,並對於新建與既有公共建築物的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無障礙客房等項目現場實地抽查,例如廁所盥洗室或浴室,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並考量行動不便者使用各項衛生設備時所需的空間與必要的輔助扶手和救助鈴等。
另也要求地方政府須提供1條100公尺以上連續騎樓路段供督導委員實地訪視,對地面順平、坡道處理、水溝蓋、方向及舖面材質等項目進行評核,藉由實地督導查核,掌握地方實際落實情形。
內政部也希望社會大眾,共同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物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儘速改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讓年長者與行動不便者,都能享有安全無虞的生活空間。
1.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
2.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小於190公分;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60公分至190公分以內,不得有10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無障礙樓梯—桃園市政府(學校)
1.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2.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85公分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65公分及85公分)
3.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出於走道上;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
4.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30-60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1.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2.垂直牆面、突出式之無障礙標誌, 其下緣應距地板面200-220公分,尺寸不得小於15公分。
3.昇降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2組呼叫鈕,呼叫鈕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2公分以上,或直徑2公分以上。上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85-90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5公分之無障礙標誌。
1.無障礙停車位應設於最靠近建築物無障礙出入口或無障礙昇降機之便捷處。
2.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引導無障礙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入口引導標誌應與行進方向垂直,以利辨識。
3.停車位上方、鄰近牆或柱面旁設置具夜光效果,且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懸掛或張貼標誌,標誌尺寸應不得小於30公分×30公分以上,下缘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190公分。
4.車位地面標誌: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90公分×90公分,停車格線之顏色應為淺藍色或白色,與地面具有辨識之反差效果,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及直線,予以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