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銷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2015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徵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夫妻2人在結婚前各自持有1戶房地,且各自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持有期間內也未供營業或出租,於結婚後銷售婚前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核屬免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