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糾紛調處收費方式,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糾紛調處收費方式,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
新聞摘要
  •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糾紛調處收費方式,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為協助民眾解決共有不動產分割、不動產租賃及重測界址爭議等多項不動產糾紛爭議,訂有「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為執行依據。依辦法規定,除屬由地政機關主動辦理調處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免收調處費外,其餘由民眾申請調處共有物分割及租賃爭議案件均須收取費用。為減輕承租人負擔,2015年11月27日部務會報通過該調處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租賃爭議申請調處案件調降部分收費。
 
內政部表示,考量民眾如有不動產租賃爭議,例如租金調漲、房屋修繕等糾紛,因承租人多為經濟弱勢,為避免其申請調處造成經濟負擔,故將房屋租用等租賃爭議申請調處案件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件一律新台幣1萬5,000元,改按租用不動產的年租金價額不同,分別收取,例如年租金為新台幣18萬元以下者,收取新台幣3,000元,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
 
修正後年租金在新台幣18萬元以下者,收取調處費用新台幣3,000元;超過新台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收取新台幣7,000元;超過新台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收取新台幣1萬1,000元;超過新台幣48萬元者,則維持原本新台幣1萬5,000元的費用。
 
此外,對於因地籍清理而發現登記簿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的逕為更正登記,及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等所生爭議案件,皆於本次修正納入得予調處,總計共有20項調處項目,更加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指出,本次調處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規費法」規定,於報財政部同意後發布施行。另民眾如有不動產糾紛爭議,除可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調處外,也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免收費用,或是走法律訴訟途徑,民眾可以斟酌實際需要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