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費申請設置污水下水道案件,可於申報竣工查驗時辦理竣工修正,縮短新建房屋取得使用執照時間
衛工處營運管理科長林建芬說,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台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監造及簽署,應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辦理。」。考量建築地界線內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不涉及道路段之開挖及埋設,且依法屬住戶自行維護管理範圍,其影響層面較輕微,經評估於未影響地界外污水管渠埋深的條件下,預計自2016年1月起簡化變更項目,未來由申請用戶所委託之專業技師檢核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簽署負責後,可直接修改竣工圖資。
林建芬表示,台北市新建房屋依法由起造人自費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在申請建築執照時,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於建築放樣勘驗前,依台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將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圖說簽署完成,提送衛工處審查核准,以往於施工如遭遇障礙、施工安全疑慮、地形或其他等原因,使污水用戶排水設備之設施數量增減、型式變更或污水管渠調整等情形,起造人須再委託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檢具相關圖說辦理變更設計,致使後續取得建築物使用許可時間延長。
林建芬說,統計分析衛工處2015年受理變更設計案件數及類型,其中有關地界線內變更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自設設施型式、管渠、數量等約占75%,其餘地界線外如變更污水接入點等約占25%,所以自2016年1月起簡化變更項目後,75%的案件可於竣工修正,可大幅減少起造人自費申接污水下水道之變更申請程序及費用,亦加速民眾污水完成接管改善環境,提升本府行政效率,達到雙贏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