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夫妻間贈與之不動產,可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奢侈稅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2014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奢侈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應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納入計算,乃於2014年11月14日發布上揭解釋令。所以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該贈與標的物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