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委託銷售價格」不得以區間價方式訂定
新聞摘要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委託銷售價格」不得以區間價方式訂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房仲業與賣方(屋主)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時,不可以簽訂「區間價格」,但屋主與A房仲、B房仲就單一物件簽訂不同銷售價格,則可能導致不動產交易市場混亂,影響交易秩序。
 
依內政部2015年11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0467號函,房仲業者應依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契約條款與買方協調成交條件,若上開委託銷售價格以區間方式訂定,就委託人(賣方)而言,有最高售價之期待,房仲業者對於賣方之委售價格亦較有操作空間,但同一物件若委託不同房仲業銷售(一般委託)可能產生不同銷售價格,恐致不動產交易市場混亂,影響交易秩序。
 
故委託銷售價格應為明確且固定之金額,尚不得以區間價格方式訂定,以避免因委託銷售價格不確定,滋生消費爭議。至於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另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變更委託銷售價格,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另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是以委託銷售價格若有變更,其經紀業廣告之銷售價格應以契約變更後之價格約定條款內容刊登,始符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