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門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發布施行
本要點配合違章建築處理辦法2012年4月2日修正日期劃分新違建及既存違建,也明訂舊違建劃分日期以戰地政務解除後,於1992年11月5日頒布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正式將金門縣全區納入建築法管轄範圍為基準。
本要點也訂定違建拆除處理執行期程、程序違建及實質違建罰鍰比例、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標準、違建存在時間判定依據及違建修繕尺寸之容許誤差等條文,以為執行違建查拆之依據。
金管處表示本要點發布後新違建即查報拆除,既存違建除大型違建、列入金管處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景觀風貌之虞者,則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而舊違建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修繕。
而金管處也考量園區特殊地形及天候,在兼顧國家公園景觀風貌及環境維護理念前題下,顧及民眾實際需求及管理必要,已參酌金門縣政府之規定將2003年以前之既存違建得准予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以建立違建處理之機制。
最後金管處再次呼籲民眾,若因家中人口成長有實際居住需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設計人、監造人)及營造廠商(承造人)以合法程序申請建築,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