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停車位共有且無獨立權狀者,應以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計算面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預售屋停車位共有且無獨立權狀者,應以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計算面積
新聞摘要
  • 預售屋停車位共有且無獨立權狀者,應以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計算面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業以2014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2015年1月1日生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按停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以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計算其面積,並揭露計算方式等相關資訊。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以2014年12月1日公服字第10312614051號令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處理原則」,明訂開發商應揭露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資訊。
 
為期促進法定停車空間(停車位、車道及其必要空間)合理規劃配置,落實預售屋停車空間相關資訊充分揭露內政部製有「預售屋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之總面積參考原則分析表(範例)」供參,請業者多加參考。
 
倘依該參考原則進行查核時,有未符之案件,將請業者就其計算方式及分配理由提出說明,如經檢視後認定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虞者,則視個案情形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請業者多加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