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先購後售土地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以購買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事關權益,提請注意
稅捐機關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旨意,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故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同條第2項有關先購後售,既準用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稅捐機關進一步指出,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嗣後再購買或自其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與上開條文規定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應以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立法旨意不合,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