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不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需求,於2009年12月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次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條件者,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
惟土地所有權人如為規避面積之限制,而將自用住宅房地以分次持分方式出售,則無上開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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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345對抗543,青年首購是主流,很多都是父母親贊助自備款助小孩一臂之力,讓小孩子成家,如何讓市場回歸正軌,投資客無利可圖,是政府部門應該有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