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公寓大廈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或疏忽忘記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並不影響該文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並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其服務之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故當郵政機關送達繳款書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不獲會晤,得將繳款書交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