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2016年才適用
稅捐機關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因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前40日即為9月22日為核准當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或於9月22日之後才提出申請,依法將自次年度2016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