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版不動產說明說即日起上路,台中地政局持續舉辦講習,確保民眾權益
內政部2015年4月13日公告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2015年10月1日生效。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動產經紀業與委託人於2015年10月1日(不含當日)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委託契約書,仍適用修正前之規範﹔至於不動產經紀業與委託人於2015年10月1日(含當日)以後簽訂委託契約書者,其所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應受修正後的規範。
為保障市場交易過程公開透明、健全制度,避免不動產買賣的糾紛產生,地政局指出,新修訂應記載項目分為土地(素地)、成屋(建物、基地)、預售屋(建物、基地)3大類,並均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周邊環境、是否地籍圖重測、是否有被越界建築、是否公告徵收、有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是否為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最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等。
另外,不得記載事項從原來4大項增為6大項目,如未按規定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業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罰3萬到15萬元,經紀人員將予以申誡處分。
為配合內政部修正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地政局製作宣導文宣,並於適當場合加強宣導,同時也請台中市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積極協助推廣。為確保交易公開透明,地政局表示,該局所開發的「不動產資訊樂活網」(http://158.taichung.gov.tw/lohas/),協助業者詳實蒐集記載周邊環境等資訊,方便民眾查詢各項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
此外,地政局也與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公會辦理修正前後不動產說明書相關講習,分別於2015年7月7日在大墩文化中心、9月25日在豐原區宜豐園舉辦講座,近期10月6日上、下午在中山地政大樓,將有2場「新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講座,歡迎不動產經紀業者及民眾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