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版不動產說明書10月1日上路,售屋附近變電站、墳墓等資訊全都露
內政部於2000年5月19日訂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仲業者應於接受委託後辦理銷售前,先行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過程中以說明書向有意購屋的消費者進行解說,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隨同交付並視為契約之一部。
本次修正中依(1)土地、(2)成屋、(3)預售屋等3個部分各別訂定房仲應說明及調查事項:
(1)土地--應說明是否位屬山坡區、水土保持區、保護區等限制重點。
(2)房屋--則應記載週邊有無市場、電塔、寺廟等環境設施以及建物有無違建而遭列管、樑柱間隙或非自然身故等瑕疵。
(3)預售屋--應告知最近5年內有無淹水及附近有無已取得建照尚未開工的建案。
期待藉由不動產說明書內容事項的完備,而使所有民眾均能買到與心目中預期相符的房子。提醒民眾購買或出售房屋時應洽店內張貼有合法不動產交易服務業標誌的業者,若有糾紛時可透過各縣市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等方式提出消費爭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