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權益
新聞摘要
  •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該局另提醒納稅人注意,依奢侈稅條例第2條「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相關規定。
 
若已拆除之房屋未註銷房屋稅籍,且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另一戶房屋時,將被國稅局認定非屬僅有一戶房屋,而影響納稅人適用免徵奢侈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