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分鐘,複習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台北國稅局說明,新制之課稅範圍係針對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一)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二)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台北國稅局表示,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課稅所得額。稅率則依持有期間有所不同,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為例,持有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持有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該局指出,新制針對自用住宅給予「減免課稅」及「重購退稅」2項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之房地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額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另外,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得全額退稅或扣抵,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該局提醒,適用新制之房地交易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請納稅人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