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匯款至國外供子女置產者,別忘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以自己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因此,無論是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至子女國外的帳戶,支應其購置海外資產,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等情事,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贊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若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籲請民眾如有類似情事,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