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收取價金涉及贈與,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贈與人甲君原於2011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甲君之子於2013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甲君,甲君旋即出售予乙君,因甲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均屬贈與行為,經查獲前揭贈與情事甲君均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並出售且將其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