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益人於自益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台北市稅捐處舉例說明,王先生在2001年取得1筆台北市土地,原地價為每平方尺100,000元,於2009年間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甲,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王先生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王先生不幸於2014年10月1日往生,王先生的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與受託人甲合意消滅信託關係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信託為繼承人所有。
嗣後繼承人於2015年7月10日訂立契約申報移轉該土地給第3人時,該土地的原地價就可依上述新修正的規定,以王先生死亡日當期(201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尺150,000元為原地價,據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如果是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上述規定。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租稅權益,該處特別提醒,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2015年7月3日公布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土地增值稅案件,都可依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