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核准適用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如無變更使用或變更原核准自住住家用房屋免逐年提出申請
稅捐機關指出,有關「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如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換言之,房屋如已符合自住使用,若無變更使用(例如:出租供住家使用、變更營業面積、原營業用恢復作住家等)或有變更原核准自住使用房屋等情形,不需要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20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如納稅義務人未變更,且繳款書內容已為自住使用之房屋,在無前述之情形者,並不需要重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