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稅處全面清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受贈土地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55條之1已明定受贈土地免稅後如有違規情事,除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外,並按補稅金額處2倍罰鍰。針對該類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均進行清查,查核重點如下:(1)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2)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3)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4)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5)法人章程有無修正等情形。如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上述法令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