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已經議會審議通過
該局指出,本次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住家用非自住房屋徵收率調整為1.5%。非住家用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徵收率調整為3%。非住家用非供營業使用房屋徵收率調整為2%。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2014年6月29日頒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明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應符合(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項情形,其房屋稅徵收率為1.2%,因此,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超過3戶以上之民眾及法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將調整為1.5%;另外非住家用非供營業使用房屋,因參照全國各縣市所訂定之徵收率及考量租稅公平原則調整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