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提升建築設計品質,內政部訂定建築執照審查項目並修正簽證項目抽查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為強化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提升建築設計品質,內政部訂定建築執照審查項目並修正簽證項目抽查規定
新聞摘要
  • 為強化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提升建築設計品質,內政部訂定建築執照審查項目並修正簽證項目抽查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於2015年6月5日發布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及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並訂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營建署表示,為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意旨建立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並提升簽證項目設計品質,內政部前即定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原要點)於附表中規定審查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規定項目,該部分依建築法之規定應提升法令位階,故另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原要點僅保留規範簽證項目抽查之事項,修正要點名稱為「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新訂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除參照原要點附表所定內容外,另將位於地質敏感區案件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相關文件、都市設計或都市更新審議審議通過之書圖及證明文件、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其經委託外審通過之書圖,分別列為查核項目或審查項目,並明定「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審查應涵蓋之內容。又分別授權地方政府得增加查核項目及審查項目,離島地區得另定規定項目。
 
至「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包括: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除審查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全部項目者外,全部列為適用機關;提高11層以上至14層之建築物抽查比例;山坡地範圍、地質敏感區內及提綜合檢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者,列為必須抽查案件;明定辦理抽查之時間及頻率,避免建築執照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民眾權益;增列結構計算書為必要抽查項目。
 
新發布之規定中,特殊結構或設備委託外審完成時程,與現行執行方式有差異,特別請各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及建築開發業者預為因應,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視其自治法規是否須配合修正,為留予各界調整因應之緩衝時間,自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訂定及修正發布之規定,已於2015年6月10日刊登於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