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計畫,鄭文燦:2015年底前完成釋出確認,2017年送內政部審議
鄭文燦指出,檢討的原則應包括生活圈模式、未來人口成長量、維持必要的都市公共設施(如維生公共設施及都市防災系統)與公園綠地廣場等都市公共設施的都市服務機能,以符合實際需求。此外,若要保留的公共設施用地,也須提出具體的使用計畫及財務計畫,同時土地取得的方式,則採「公辦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模式處理,地主可領回的建築用地至多為50%,市府徵收取得的公共設施也要到達50%,並且要完成使用的規劃,增加公共建設的用地。
鄭文燦也透過市政會議要求各局處及所屬單位,應就權責進行規劃與評估,像是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市場用地以及道路用地,若是短期內沒有開發計畫,但長期可能有開發需求,這些保留地就不應列為釋出項目。
鄭文燦表示,學校用地應審慎考量未來發展,只有未徵收且長期不會設校的學校保留地,才考慮釋出。道路用地則要配合都市計畫的規劃妥善考量,也請各單位盡可能保留。
鄭文燦指示都市發展局,在必要時邀集各局處及得標的顧問公司,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徵求意見,務必了解及協處各局處需求,並請各局處把握時程,在2015年內確認保留地是否釋出。